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张阿明,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个旧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阿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阿明在个旧市**小区**幢**楼**号,趁无人之机,采取用塑料插片打开门锁入屋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阿明在个旧市**小区**幢**室,趁无人之机,采取用塑料插片打开门锁入屋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乙的现金人民币230元及白色OPPO智能手机(A57)一部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张阿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阿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阿明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两册、《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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