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阿龙,曾用名张明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11年6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2月19日从陕西省榆林监狱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雁塔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阿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补充侦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阿龙通过58同城网约房屋中介工作人员高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楼**室看房。在房间内,被告人张阿龙将高某某的脖子掐住按在床上,威胁索要3000元人民币,高某某被迫给被告人张阿龙微信转账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阿龙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阿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阿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阿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被告人张阿龙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阿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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