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邹晓蓉,女性,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1121971********,小学文化, 龙泉陆陆陆鲜味兔火锅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隆兵,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1121973********,初中文化, 龙泉陆陆陆鲜味兔火锅店厨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晓蓉、张隆兵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初,被告人邹晓蓉登记成立龙泉驿区龙泉陆陆陆鲜味兔火锅店,雇请张隆兵担任火锅店厨师。2017年底,被告人邹晓蓉为提高销量安排火锅店服务员将使用过后的餐厨垃圾倒入有过滤网的桶内,后由被告人张隆兵使用过滤后的餐厨垃圾重新加入原料进行熬制老油。被告人张隆兵在炒制兔火锅时加入老油用于对外销售。被告人邹晓蓉也进行过部分老油熬制。2019年11月7 日2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熬制老油的被告人邹晓蓉,随后将被告人张隆兵挡获,现场查扣熬制好的老油、混合油44斤。经鉴定,扣押回收油中含有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合成辣椒素255. 4Oug/kg 。
另查明,该店火锅兔小锅、中锅、大锅销售价格分别为98元/锅、148元/锅、198元/锅(不含锅底费)。顾客通过二维收款码扫码付款的金额为到店消费金额。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店销售的兔火锅锅底费为5元/锅,期间微信收取103-600元金额笔数920笔(按103元/锅计算94760元),支付宝收款100元金额2笔(200元)、103-600元金额67笔(按103元/锅计算6901元),该期间合计金额101861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该店销售的兔火锅锅底费为10元/锅,期间微信收取100元金额15笔(15000元),110元-600元金额笔数1594笔(按110元/锅计算175340元),支付宝收款100元金额5笔(500元)、110-600元金额415笔(按110元/锅计算45650元),该期间合计金额236490元;2019年10月至案发时,该店销售的兔火锅锅底费为20元/锅,微信销售118元-600元金额179笔(按118元/锅计算21122元),支付宝销售金额118元至600元55笔(按118元/锅计算6490元),该期间合计金额27612元。总计销售金额358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晓蓉安排张隆兵使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熬制老油并用于添加至销售的火锅兔中的事实,并参与熬制老油,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隆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晓蓉、张隆兵长期进行“地沟油”生产、销售活动,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锐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晓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隆兵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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