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隆,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隆与他人合伙成立杭州**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隆筹建并成立浙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由其一人控制和管理,由喻某甲和鲁某某担任业务员。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隆以**公司或**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代购合同,以定车或提车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交付定金或购车款,实际用于赌博或弥补资金漏洞,至案发前共骗得被害人俞某甲、余某某、沈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95.7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保时捷卡宴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甲支付定金15万元。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张隆又以可以提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甲支付购车款共计40万元。后被告人张隆未提车也未退还定金和购车款。
2、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雷克萨斯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支付定金50万元。同年2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张隆又以提车和资金不足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支付购车款共计90万元。同年4月22日,经被害人余某某的催讨,被告人张隆用后续骗得的购车款向余某某归还20万元,其余钱款未归还。
3、同年3月6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雷克萨斯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甲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退还定金。
4、同年3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玛莎拉蒂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乙和厉某某支付定金共计2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归还定金。
5、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丰田埃尔法商务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丙代理的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退还定金。
6、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林肯领航员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茹某某代理)支付定金4.8万元。同年5月7日,被告人张隆又以办理车贷和提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支付购车款33.2万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张隆以客户已经支付首付款为由,骗取王某某所在的贷款担保公司支付按揭款68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归还定金、购车款、按揭款。
7、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奔驰gls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支付购车款共计77.7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归还购车款。
8、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宾利添越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丁(董某某代理)支付定金20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归还定金。
9、同年5月6日,被告人张隆以代购奔驰glc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茹某某代理)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被告人张隆未购车也未归还定金。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隆成立浙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以个人的农业银行银行作为公司的收款账户。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孙某甲、俞某甲支付给**公司用于购车的定金共计10万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二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喻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甲、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隆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勘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隆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隆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隆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芬
2020年3 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隆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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