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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雄、叶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11号

被告人张雄,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街**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咸阳市杨陵区**路**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雄涉嫌组织卖淫罪、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张雄在西安市雁塔区鑫朱雀批发市场楼上2030公寓内,招募、雇佣、纠集被告人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等人,由叶某某、曹某某负责招募、接送卖淫女,由何某某、田某某负责接送嫖娼人员并收取嫖资交由张雄分配,由熊某某负责联系、接送嫖娼人员,组织卖淫女张某某、阴某某、石某某、安某某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雄、叶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张某某、阴某某、石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雄、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雄、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一年半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雄、叶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熊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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