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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雄伟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张雄伟,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5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市场****单元**。因吸毒于2012年1月17日被娄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抢劫罪2006年6月10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6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雄伟及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于同月30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张雄伟一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雄伟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黄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日晚上,周某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雄伟在娄底鸿润酒店的马路边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黄某某,得赃款2200元。

在此次事实中,认定张雄伟是从犯。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雄伟帮周某丙在娄底市洞新市场东门一民房楼下的电表箱内粘贴了一个毒品(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包子。

在此次事实中,认定张雄伟是从犯。

3、2019年4月17号,被告人张雄伟帮周某丙在娄底市洞新市场东门一民房楼下的电表箱内粘贴了一个毒品(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包子。

在此次事实中认定张雄伟是从犯。

2019年7月8日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娄底市洞新市场东门民房二单元262号房内将被告人张雄伟、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黄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照片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易某甲的证言;3.同案人周某丙的供述;4.被告人张雄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张雄伟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雄伟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议对张雄伟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下3年6个月以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张雄伟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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