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雄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5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雄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张雄林在福建省福清市经营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被告人张雄林未经国家批准,以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利息1.5%-3%不等的回报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通过口头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经营、偿还到期本息等。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雄林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向集资参与人林某某、陈某甲、梁某甲、张某丙、陈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郑某甲、林爱玉、张某庚、张某丙、梁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陈某戊、陈某己、张某辛、张某壬、黄某某、张某癸、陈某庚、李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郑某乙、林某乙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92.5万元,期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资金约人民币512.046万余元,造成损失约人民币2380万元。
被告人张雄林于2019年10月23日在福清市**街道武夷茶叶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外汇牌价表、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梁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雄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宣传介绍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92.5万元,造成损失约人民币2380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雄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张雄林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6册545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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