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79号
被告人张集富,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住**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集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集富与被害人罗某某在本市**镇**村**国际社区503A房同居时,趁罗某某不注意,将罗的一台白色苹果XSMAX手机(约价值7649元)盗走,之后以6400元卖掉。
2019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张集富与被害人孔某某在本市**镇**广场**公寓**房同居时,未经孔某某同意,通过微信快捷支付从孔某某的信用卡中盗刷3985元,从孔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中盗取11195元,之后逃走。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28日在本市**镇**社区**巷**号将张集富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集富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集富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集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集富若在审判阶段认罪悔罪并退赃,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不认罪不退赃,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集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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