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雪娥,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福安市,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娥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2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柘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张雪娥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雪娥为谋取利益,虚构“北京欧尚超市”和“南京军区福安134部队医院房地产”项目,以投资每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元可以每月分红500元的高额分红诱骗被害人林某甲、吴某丙、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温某某、洪某某、吴某丁、陈某某、林某丁、朱某某、韦某某、吴某戊等人投资,共骗取资金24265000元,案发前已归还12109382元,余款12155618元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张雪娥于2020年5月14日在浙江省浦江县大畈乡上河村被浦江县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雪娥户籍证明、浦江县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抓获经过、柘荣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分局证明、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被害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收条、银行流水账、柘荣县工商银行、柘荣县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吴某丙、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温某某、洪某某、吴某丁、陈某某、林某丁、朱某某、韦某某、吴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雪娥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德润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雪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雪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宜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雪娥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福建德润会计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一份、光盘壹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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