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08号
被告人张雪潮,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潮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雪潮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巷**号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按摩店,与刘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双方各自睡着。当日3时26分许,张雪潮使用事先准备的裁纸刀抵住刘某某的脖子,并威胁刘某某使用鞋带将自己脚绑起来,后张雪潮又将刘某某双手绑住。随后张雪潮在刘某某的鞋内找到其藏匿的“OPPO”牌A7X型冰焰蓝色手机一部,迫使刘某某修改手机及微信、支付宝密码,并向其索要钱财。期间因刘某某的反抗、挣扎不配合,张雪潮遂使用鞋带勒住刘某某的脖子,此时恰逢陈某某来敲门且遭到刘某某激烈的反抗,张雪潮遂用裁纸刀将刘某某面部划伤,后趁按摩店卷拉门打开时携带被抢的手机逃离现场。2019年8月28日,张雪潮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OPPO”牌A7X型冰焰蓝色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公民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雪潮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雪潮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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