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雪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云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时许,在高新区宿州城市规划展示馆内,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将在宿州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机房内的两台戴尔牌电脑主机、两台戴尔牌显示器、两个键盘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01.49元。
2019年12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以别门撬锁方式进入宿州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机房将四台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戴尔牌多媒体数据服务器、两台戴尔牌电脑显示器、一个键盘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773.51元。
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于2019年12月27日分别在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设备采购合同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姝
检察官助理 徐桂萍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雪生、张云龙现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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