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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雪茂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雪茂,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9年8月3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茂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0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昆明铁路公安处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2,被告人张雪茂藏带毒品,持G1526次昆明南至贵阳北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南站进站乘车。当日15时31,民警该站6站台G1526次旅客列车12号车厢门口查获被告人张雪茂,其从体内查获海洛因37坨,共计净258.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车票,身份证明,毒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茂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韩本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雪茂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7碟,补充证据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4.查获的毒品现扣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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