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茂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0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昆明铁路公安处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车票,身份证明,毒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茂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韩本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雪茂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7碟,补充证据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4.查获的毒品现扣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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