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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雪蒙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雪蒙,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大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住昌黎县********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8月22日因吸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8日左右,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以4600元的价格卖予郭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克。 

2、2018年3月2日,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在收到郭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款后因无货未将冰毒交予郭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人耿某某、郭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雪蒙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1月11

附:

    1.被告人张雪蒙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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