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雪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大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组**号。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8月22日因吸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8日左右,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以4600元的价格卖予郭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克。
2、2018年3月2日,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在收到郭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款后因无货未将冰毒交予郭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人耿某某、郭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雪蒙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雪蒙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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