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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雪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张雪,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雪在利用网恋关系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后,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支付深圳房租、购买智能电器、偿还领导借款等多种虚假理由向郝某某借钱,并骗得其多张信用卡等用于刷卡消费,共计骗取郝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均被其用于偿还所欠小额贷款公司等个人债务及生活挥霍。2019年1月1日后,郝某某多次催讨欠款,但张雪无力偿还。郝某某遂于2019年2月17日报警,张雪于2019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张雪本人无力退赃,后由其姑姑张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代为偿还郝某某人民币178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3.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材料;

4.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材料;

5.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6.证人张某某证言;

7.被告人张雪供述与辩解;

8.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雪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雪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且在案发后其亲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刚

2021121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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