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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雪风、杨翠英等3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张雪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股东、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翠英,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租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方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租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风、杨翠英、吕方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雪风联系他人制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副证(复核记录处需盖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专用章”),后被告人张雪风取得一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专用章”用于操作资格证副证的复核记录盖章,并支付了印章费用。

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雪风微信联系被告人杨翠英,由被告人张雪风提供持证人身份等信息,被告人杨翠英、吕方村按照被告人张雪风的要求制作操作资格证(印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专用章”等印章),共计伪造53本操作资格证用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核等用途,被告人杨翠英通过微信收取每本70-80元的制作费用,共计收取3 910元。

2019年10月15日上午,民警在本市拱墅区**大厦*幢***室抓获被告人张雪风,并将从被告人张雪风处起获的1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专用章”、157本操作资格证、2部手机及1部笔记本电脑予以扣押。经鉴定,前述157本操作资格证中的130本操作资格证系假证(其中19本操作资格证系被告人张雪风联系被告人杨翠英、吕方村制作)。

2019年11月25日晚,民警在本市余杭区**街道**村*村**号***室抓获被告人杨翠英、吕方村,并将从房间内起获的1本毕业证、10本操作资格证、1本驾驶证、3本账本及3部手机予以扣押。经鉴定,前述10本操作资格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抓获经过、印章印鉴等;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雪风、杨翠英、吕方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5.关于查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翠英、吕方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幸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雪风、吕方村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翠英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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