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119号
被告人张雷[外号“胖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县**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雷有以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
1.2019年10月17日凌晨,张雷收取涂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在南昌县**小区附近向涂某某提供一粒麻古及少量冰毒。
2. 2019年11月11日,张雷收取涂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在南昌县**小区附近向涂某某提供两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3.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张雷收取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在南昌县**路附近一火锅店向其提供麻古及少量冰毒。
4.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张雷收取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在南昌县**小区门口向其提供麻古和少量冰毒。
5. 2019年11月23日晚,张雷收取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向李某某提供麻古和少量冰毒。
6.2019年12月3日,张雷收取罗某某微信转账425元,向罗某某提供了麻古和少量冰毒。
被告人张雷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雷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雷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之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雷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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