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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需林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西区**房楼**楼**号病床,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孙某乙熟睡之机,盗窃其蓝色OPPOReno2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为其退赔被害人损失27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录像视听资料;6、物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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