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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霄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张霄,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霄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霄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姚某某、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霄,听取了被告人张霄、值班律师潘婷及被害人姚某某、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霄以为姚某某、谢某某办理贷款为名,虚构需要缴纳手续费的虚假理由,骗得姚某某钱款69000余元,骗得谢某某钱款5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诈骗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张霄退赔被害人姚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霄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霄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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