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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霖,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6********,苗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单元,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以下简称彭水县)**街道**公司宿舍302。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霖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霖于2017年1月进入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网超专员,负责销售货物、发展建立村站以及村站维护,由于该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际日常工作中,张霖还负责收货、仓库保管以及经手公司采购和销售货物的货款。2017年5月12日,张霖知道公司要购进1900件百事可乐,便联系重庆的许某某说以每件45元的价格将百事可乐卖给许某某,许某某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5月13日两次给张霖打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5500元,后张霖利用其负责收货的职务便利,在2017年5月17日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发货后直接让司机将1908件百事可乐运给了许某某,许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是1908件,便通过微信补了360元的货款给张霖。2017年5月下旬,张霖知道公司又要购进一批百事可乐,便联系谭某某说以每件44.5元的价格将百事可乐卖给谭某某,谭某某联系朋友王某某购买张霖这批百事可乐,王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两次给张霖指定的账户打款共计84550元,后张霖利用其负责收货的职务便利,在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发货后直接让司机将1908件百事可乐运给了王某某。张霖收到货款后一直未交回公司。2017年5月19日,在公司经理曹某某的询问下,张霖称已将第一批1908件百事可乐卖掉,曹某某要求张霖把销售款入账,张霖于当日将42900元销售款交回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22日,张霖通过支付宝交还曹某某16000元货款。后曹某某询问第一批百事可乐剩余的销售款以及第二批百事可乐的去向,张霖称第一批百事可乐部分卖给了摩围山的客户,要过几天客户才能付款,并串通余某某骗曹某某说第二批百事可乐存放在余某某的仓库里。余下货款被张霖用于生活开支和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至今未归还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2017年6月,被告人张霖因无钱赌博,通过虚构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收取保证金以及帮被害人冉某某倒货赚钱这些事实的方式,骗冉某某向其打款共计42508元,被张霖用于网络赌博和资金周转。

三、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霖因无钱赌博,在与被害人许某某供销货物的过程中,编造彭水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20日要关账的事实,让被害人许某某提前给自己打款预定货物,骗取许某某货款共计267500元,期间张霖给许某某发了价值41000元的货物,余下226500元被张霖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

四、2017年5月11日至6月3日期间,张霖因无钱赌博,在与被害人谭某某供销货物的过程中,虚构自己手里有货的事实,让被害人谭某某给自己打款预定货物,骗取谭某某货款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和资金周转。

被告人张霖于2017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经销商经销合同、2017客户印鉴资料存档、出货单、合作协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产品采购合同、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交易清单、债务清偿协议、交易货物明细清单、张霖在网站上赌博的存款记录、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许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霖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9008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霖系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霖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霖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蔚

检察官助理:张波涛

2020420

附:

1.被告人张霖现在家候审

2.案卷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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