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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露平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露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平昌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村*组**号。201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露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露平在大竹县佳佳网吧用事先准备的一字螺丝刀将网吧内的7台电脑主机拆开,将CPU(型号:英特尔i5-9400F)和内存条(型号:金士顿24N17S8/16 16G 2400)取走,后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路边,将所盗CPU和内存条以4260元价格卖与一专门回收CPU和内存条的男子。2020年1月16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台电脑主机内的CPU和内存条价值8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露平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露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露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露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丹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露平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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