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张青祝,绰号“蛮小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汉族,江苏涟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螃蟹塘(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青祝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29日释放。被告人张青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来林,绰号“二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来林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5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4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来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传武,绰号“徐二”,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73********,汉族,小学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路**号(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路**号)。被告人徐传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2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赌博,于同月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1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徐传武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园**号楼**室。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7月14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20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2********,汉族,高中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园**号楼**室。被告人李某乙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0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建湖县人,无业,住建湖县**巷**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侦查终以被告人张青祝、张来林、殷某某、徐传武、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青祝以营利为目的,在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张青祝自己的螃蟹塘鱼棚、海安县**镇张青祝的赌船或租用东台市**镇**小区租用住宅开设赌场。2019年3月25日至5月8日,组织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卫某某等30多名参赌人员在泰州市姜堰区**镇、海安市**镇的河道内船上、**镇**村螃蟹塘鱼棚内、东台市**镇农户住宅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先后在船上开设赌场6次,在农户住宅内开设赌场9次,合计15次,抽头渔利合计42000元。其中,被告人张青祝负责联系、安排赌船、寻找农户住宅并确定赌场地点、安排接送车辆、确定接送地点、结算相关费用;被告人徐传武、梁某某、李某乙负责在赌船、农户住宅赌场周围望风;被告人梁某某、徐传武受被告人张青祝的委托,为赌场驾驶赌船;被告人殷某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负责洗牌;被告人张来林为赌场搓角;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场洗牌。其中,被告人张青祝参与15次,参与抽头人民币 42000元;被告人张来林参与12次,参与抽头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殷某某参与14次,参与抽头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徐传武参与15次,参与抽头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12次,参与抽头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8次,参与抽头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10次,参与抽头人民币28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3月25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赌客在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望风。
2.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3月26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张来林搓角,殷某某开棚车,李某甲洗牌,徐传武望风。
3.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海安县**镇河道内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4000余元。被告诉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和梁某某望风、开赌船。
4.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2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20余人在位于海安县**镇河道内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梁某某开赌船、望风,被告人李某乙望风。
5.被告人张青祝2019年4月24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李某乙、梁某某望风。
6.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5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徐传武望风,被告人李某甲洗牌。
7.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6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旁边的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李某乙望风,被告人梁某某开船、望风。
8.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7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海安县**镇河道内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和梁某某开船、望风,被告人李某乙望风。
9.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8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东台市**镇**小区四楼家中,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梁某某、李某乙望风。
10.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4月29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梁某某、李某乙望风。
11.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5月2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海安县**镇河道内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李某乙、徐传武望风,被告人梁某某望风、开船。
12.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5月3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海安县**镇河道内赌船上,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李某甲洗牌,被告人徐传武、李某乙望风,被告人梁某某开船、望风。
13.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5月4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位于**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张来林搓角,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徐传武望风。
14.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5月7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镇**小区四楼东侧房间内,用麻将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徐传武、梁某某望风。
15.被告人张青祝于2019年5月8日晚,按照上列人员分工,组织10余人在**镇**村张青祝承包的螃蟹塘鱼棚内,用麻将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殷某某开棚车,被告人徐传武望风。
2019年2月至3月5日期间,曹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业为目的,由吴某某、曹某某负责组织,并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和何某某(另案处理)抽庄钱,安排韩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协助维持赌场秩序,通过“斗牛”的方式分别在苏州工业园区**便利中心综合楼二楼、苏州市姑苏区**广场公寓南侧三楼、苏州市高新区**大厦十楼等地开设赌场。2019年3月4日曹某某等人以“抽庄风”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5日3时许,民警至苏州工业园区**便利中心综合楼二楼一空置房内,查处当天参赌人员11名,查获赌资共计5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青祝、张来林、殷某某、徐传武、李某甲、梁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来林、殷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最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教育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卫某某、凌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青祝、张来林、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传武、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祝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张来林、李某甲、李某乙、徐传武、梁某某、殷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张青祝、张来林、李某甲、徐传武、梁某某、殷某某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青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来林、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传武、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青祝、徐传武、张来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张来林、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沐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青祝、李某甲、梁某某、张来林、徐传武、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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