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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韧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韧,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新村*区**幢**号,现住福建省沙县**小区**路**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韧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张韧在其位于沙县**新村*区**幢**号二楼的办公室,在没有真实经营交易的情况下,为申领POS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虚假注册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后用申领来的大量POS机虚构交易,非法经营信用卡刷卡套现及代他人养卡的业务,并部分收取刷卡套现金额0.6-1.5%不等的手续费。2016年11月15日,沙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张韧位于沙县**新村*区**幢**号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当场查扣POS机42台、银行卡361张、营业执照37张、银行U盾29个、黑色国米牌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9本及大量刷卡金额统计表。经统计,被告人张韧违反国家规定,虚构交易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累计达17239612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韧于2018年11月14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42台、银行卡343张、银行U盾29个、排单表、刷卡金额统计表、笔记本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韧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韧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17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韧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韧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荣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韧现在福建省沙县**小区**路**排**号处候审,联系电话1760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POS机42台、银行卡343张、银行U盾29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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