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韵焓,曾用名张燕、张轩维、张婷,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屯**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韵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盗窃罪部分:
2019年10月31日到11月间,被告人张韵焓谎称可以帮忙提高信用卡和支付宝借呗、花呗的额度,先后骗取了吴某某两张信用卡供自己进行刷卡消费,其中交通银行信用卡被消费人民币15640.48元,浦发银行信用卡被消费人民币52818.19元。此外,被告人张韵焓还将吴某某支付宝借呗金额81371.36元、支付宝花呗金额37999.9元通过手机APP贷款出来供自己消费。
2019年11月11日、11月18日,被告人张韵焓谎称帮吴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要使用手机升级刷新系统,后通过用吴某某的身份证和手机进行操作,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手机“美团借钱”软件内借款11000元;从招商银行APP贷款6400元供自己消费。
后被告人张韵焓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4日现金还款40000元给吴某某。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部分:
2015年,被告人张韵焓帮徐某某处理不能使用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在华夏银行信用卡能正常使用后拒不归还,并私自进行刷卡消费22977.33元。
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韵焓以帮徐某某处理不能使用的华夏银行信用卡,需要其他信用卡为由,骗取了徐某某本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276798.46元,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6601.64元;以及徐某某借来的高某甲中信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13473.24元,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4886.22元;借来的高某乙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33449.2元;借来的孙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40220元。
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韵焓以需要在徐某某手机上下载APP处理华夏银行信用卡为由,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徐某某手机,从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0000元;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6046.45元(还款3691.19元,剩余贷款12355.26元);从微众银行贷款77000元(还款22770.03元,剩余贷款54229.97元);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款5000元(还款5期),后将贷款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韵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盗窃他人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三个犯罪行为的犯罪金额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韵焓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韵焓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磊
检察官助理:赵颖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韵焓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