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85号
被告人张顺刚,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流动装修砸墙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顺刚曾因盗窃,于2005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6年1月被无锡市劳教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因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顺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顺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顺刚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至国网江阴市供电公司江阴市**镇**电灌站踩点欲盗窃电缆线,马某某教授被告人张顺刚盗窃电缆线必须进行断电操。当晚19时许,被告人张顺刚携带作案工具伙同马某某再次到达**电灌站,马某某到达现场后放弃盗窃,被告人张顺刚采用断线钳剪电缆的手段,窃得长度为5.65米的4*240平方电缆线1根、长度为6.60米的4*150平方电缆线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495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顺刚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人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顺刚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信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顺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顺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顺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顺刚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