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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顺盗窃案)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25日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8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顺由麻阳县高村镇柴码头沿防洪堤往梅水桥方向行走,欲寻找未上锁车辆,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其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对路边停放的多辆车辆进行试探,发现该路段停放的车辆均已上锁。随后张顺行至**至**路段**店铺前时,发现该店铺前停放一辆红色别克牌小轿车,遂采取上述方式,成功将该车辆车门打开,将车内前排中央扶手箱内的人民币12000余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麻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顺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顺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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