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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颖巧诈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张颖巧,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路**号**,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风景区**小**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拒不到案,于2020年8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颖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许,被告人张颖巧谎称自己通过网络平台刷单赚钱,并称可以带被害人周某某一起进行刷单赚钱。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投入钱款,张颖巧给与小额回报并按期归还投资款,以此引诱周某某加大投入,后周某某陆续分多次转给张颖巧人民币187 000元许,该部分钱款被张颖巧用于归还借款及生活开支。2018年10月份许,因周某某多次催讨,为拖延还款,张颖巧注册了两个微信小号,冒充刷单公司的老板和财务,谎称能够退还周某某用于刷单的钱,又以各种理由从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 6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颖巧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张颖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前科查询、手机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颖巧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手机数据提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颖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颖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颖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颖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颖巧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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