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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风杨容留卖淫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风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风杨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风杨以张孝我名义租赁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绿都B1幢底层4号,用于开设“黄金海岸会所”并利用该会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4月,张风杨先后邀约胡某乙(已判决)、胡某甲(已判决)负责“黄金海岸会所”经营管理事务。2019年6月胡某乙离开会所,张风杨又邀约陈某某(已判决)与胡某甲一起经营管理该会所,陈某某、胡某甲分别以人民币10万元、3.3万元从张风杨处购得该会所3成股份、1成股份。陈某某经张风杨授意,以其母亲郑某某名义重新办理会所营业执照,将会所名称登记为“凯里市鑫海岸养生馆”,并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该会所营业款。

“黄金海岸会所”经营期间,张风杨、陈某某等人容留多名卖淫女卖淫,形成会所与卖淫女平分卖淫所得,张风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对会所统一管理,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上钟提供性服务,并记录每天卖淫情况,通过微信拍照发送到“黄金海岸姐妹群”微信群让卖淫女核对,收取嫖资并向卖淫女发放提成。

2019年7月31日23时许,卖淫女李某甲、董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在“黄金海岸会所”内向嫖客李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赵某某提供“**”、“***”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4月24日至7月30日,“黄金海岸会所”非法获利人民币58.0126万元,其中,张风杨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董某某、刘某某等18名证人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某、胡某甲等3人的供述;4.被告人张风杨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风杨开设“黄金海岸会所”,伙同陈某某、胡某甲等人,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提供其参与管理的场所容留卖淫女给男性客人提供**、***服务,并且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收银、记账等对其进行管理,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石庆妮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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