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被告人张飞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张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飞因其前妻张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妻子)等人发生纠纷,故对闫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飞为报复闫某某,遂持刀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等候闫某某,趁闫某某搬物品走出单元门之机,从闫某某背后持刀对其后腰部连续捅刺2刀,致闫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闫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肋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飞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飞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飞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