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610458****,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栋**层,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系被告单位**。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香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1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香英作为实际经营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蓝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接受徐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九江**矿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1张,价税合计9184289元,税额合计1334463.26元,均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香英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香英作为实际经营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光力
附:
1.被告人张香英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