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张鹏、曾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共谋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普德瑞酒店4038号房间,在被害人李某某到达该酒店房间后,张鹏、曾某某等人用提前准备好的绳子将其捆绑,并采用持刀、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李某某交出自己的一部VIVO牌手机和支付密码,并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宝中的人民币1870元转走,期间张鹏、曾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伤。随后,张鹏、曾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并通过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花呗”转走人民币17000元。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8年10月2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内江市沿江路茹家超市旁将被告人张鹏、曾某某等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曾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附:
1.被告人张鹏、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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