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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鹏彦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鹏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县**乡**村**组**号。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张鹏彦在兰州市**区**村**网吧内,趁被害人唐某某睡熟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该网吧99号电脑桌上的苹果7PLUS(128G)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97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8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鹏彦在兰州市**区**路**网咖内,趁被害人曹某某睡熟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该网吧160号电脑桌上的华为P20(64G)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2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被告人张鹏彦盗窃作案两起,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521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鹏彦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鹏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鹏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鹏彦拘役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洁

      书记员:赵菁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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