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张鹏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巷**号。被告人张鹏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鹏涛隐瞒其名下位于界首市西城办事处**社区的拆迁安置房已经卖出的事实,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房票,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购房款共计81万元。
1.2019年1月,被告人张鹏涛隐瞒其名下位于界首市西城办事处**社区安置房已经卖出的事实,以伪造的安置房房票作为抵押,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10万元,因无力还款,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张鹏涛以将该安置房卖给被害人王某甲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购房款24万元。
2.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张鹏涛伙同他人隐瞒其位于界首市西城办事处**社区的拆迁安置房已经卖出的事实,以伪造的安置房房票,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购房款37万元。
3.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鹏涛再次使用假房票,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购房款20万元。
被告人张鹏涛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鹏涛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鹏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涛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鹏涛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共计叁佰零伍页,补充材料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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