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鹏,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厂**村**幢**号,现住个旧市**村**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8日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逮捕,因患病不宜羁押,2020年1月7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张鹏无法到案,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凌晨许,被告人张鹏、皇某某(已判刑)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位于个旧市**路**号的“**乳业鲜奶吧”处,用剪刀剪开商铺卷帘门后,进入店铺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各类香烟共48条及人民币200余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39元。
2017年9月9日凌晨许,被告人张鹏、皇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路**招待所一楼一层**号被害人熊某某开设的服装店处,用剪刀剪开商铺卷帘门后,进入店铺内盗走各类衣服、裤子等物品,销赃得人民币300元。
2017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鹏、黄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位于个旧市**路**号“**手机经营部”处,用剪刀剪开商铺卷帘门后,进入店铺内盗窃被害人翟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五部、联想牌手机二部,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翟某某、任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张鹏及同案人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鹏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6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张鹏现在个旧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五页、《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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