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鹏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2006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万元整;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刑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鹏飞宣告的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张鹏飞在河北省张北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多次以帮他人贷款的名义,骗取他人个人信息、支付密码等信息,通过操作他人手机,最终将他人的金钱转入自己的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日,张鹏飞在张北县张北镇**烟酒店以帮赵某甲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赵某甲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赵某甲的手机,在赵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赵某甲中国工商银行卡上的3万元,转入其使用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8月4日,张鹏飞以帮赵某甲查看贷款情况为由,操作赵某甲的手机,在赵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赵某甲中国工商银行卡上的13000元,转入其使用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张鹏飞删除了赵某甲手机上的转账记录。
22019年8月6日,张鹏飞在张北县**店,以帮傅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傅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傅某某的手机,在傅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傅某某贷款10695元,贷款发放到傅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张鹏飞并将其中的1万元转入其使用的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8月8日,张鹏飞以帮傅某某办理贷款和查看贷款情况为由,操作傅某某的手机,在傅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傅某某从**公司和**公司分别贷款11407元、3万元,贷款都发放到傅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张鹏飞将其中的1万元转入其使用的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其中的3万元转入其浦发银行卡上。因征信**有限公司从傅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扣款684.42元。2019年8月18日,张鹏飞以帮傅某某查看贷款情况为由,操作傅某某的手机,在傅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贷APP给傅某某贷款24000元,贷款直接发放到傅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张鹏飞将其中的1万元转入其使用的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剩余的14000元转入其微信财付通上。张鹏飞删除了傅某某手机上的转账记录。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张鹏飞通过微信转账退还傅某某共计25000元。
32019年8月6日,张鹏飞在张北县**店,以帮赵某乙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赵某乙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赵某乙的手机,在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赵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上的70205.54元转入张鹏飞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上。2019年8月8日,张鹏飞以帮赵某乙查看贷款情况为由,操作赵某乙的手机,在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赵某乙的支付宝借呗贷款1万元,并将其转入其使用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8月10日,张鹏飞以帮赵某乙查看贷款情况为由,操作赵某乙的手机,在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赵某乙贷款2万元,贷款发放到赵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张鹏飞将其转入其使用的仲某某的支付宝中。2019年8月12日,张鹏飞在帮助赵某乙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时,将自己的5000元转入赵某乙的账户。张鹏飞删除了赵某乙手机上的转账记录。2019年10月至11月,张鹏飞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赵某乙共计22500元。
42019年8月5日,张鹏飞在张北县**店,以帮王某某查看征信和办理贷款为由,骗取王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王某某的手机,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王某某从**APP、**APP和**APP分别贷款2万元、32000元、2万元,贷款发放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张鹏飞把发放到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的2万元贷款,分两次转入王某某的支付宝。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8日,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鹏飞将王某某支付宝账户的70800元转到其使用仲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张鹏飞删除了王某某手机上的转账记录。2019年10月份,张鹏飞微信转账给王某某共计17500元。
52019年9月初,郝某某问周某某是否有认识办理贷款的人,周某某就把张鹏飞介绍给郝某某。2019年9月9日,张鹏飞和周某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郝某某家给郝某某办理贷款,张鹏飞骗取郝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郝某某的手机,以给郝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的名义,让郝某某陆续转入其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9万元,郝某某陆续存入9万元后,在郝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鹏飞陆续将其转走。等郝某某发现后,就让张鹏飞退还。2019年10月31日,张鹏飞以给郝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的名义,让其转入招商银行信用卡10万元,其贷款才能办下来。郝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转入其招商银行信用卡10万元。同日,张鹏飞将其中的5万元转入支付宝的第三方理财,将剩余的5万元转入张鹏飞中国银行借记卡上。郝某某发现其10万元被张鹏飞转走后,就让张鹏飞退还。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张鹏飞退还给郝某某共计80450元。
62019年9月9日,侯某某得知办理贷款的人在郝某某家,就到郝某某家找到办理贷款的张鹏飞,让张鹏飞到家中给其办理贷款。张鹏飞在侯某某家,骗取侯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操作侯某某的手机,在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给侯某某贷款3万元,贷款发放到侯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上,张鹏飞通过支付宝将其转走。张鹏飞以给侯某某办理贷款刷流水的名义,让侯某某转入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2万元,侯某某让周某某帮其存款,周某某实际帮其存入9600元,侯某某又存入1万元。张鹏飞在未告知侯某某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将这笔款转走。等侯某某发现后,多次催促张鹏飞退还,张鹏飞于2019年9月18日退还侯某某1万元。2019年9月29日,张鹏飞在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信托有限公司给侯某某贷款5000元,贷款发放到侯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上,张鹏飞通过支付宝将这笔款转走。张鹏飞删除了侯某某手机上的转账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招飞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鹏飞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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