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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麟、杨一晶、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8〕543号

被告人张麟,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网络科技公司**,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号**室)。被告人张麟曾因吸毒,于2003年1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处行政拘留;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6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一晶,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装修,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中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杨一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司机,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弄**号)。被告人邹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7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一晶、张麟、邹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先后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酒店**房间内、苏州工业园区**街**别墅**幢内、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赌博所使用的赌桌、筹码等赌具,由固定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抽水、记账、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供多名参赌人员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一晶、张麟参与期间(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涉及的赌资为人民币万165.212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邹某某参与期间(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涉及的赌资为人民币108.55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杨一晶、张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户籍资料信息等;

3.证人汪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预谋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麟、杨一晶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麟、杨一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麟、杨一晶、邹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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