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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麟海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麟海,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7月因有扒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麟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张麟海在位于本市普陀区937路公交车李子园车站,趁被害人郑某某上车不备之机,从郑身后窃得郑上衣口袋内的手机一部。后张麟海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麟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张麟海先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的录像截图,证实2019年10月26日,其在普陀区李子园车站上车时,发现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被窃。

2.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麟海扒窃手机的经过。

3.被告人张麟海的部分供述,证实其承认趁乘客在937路公交车站上车之机,扒窃了一名女子的手机。

4.证人钱某某、桑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麟海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麟海的前科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麟海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麟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麟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麟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麟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麟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季柳阴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麟海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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