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麻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盈江县**镇**寨子**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麻腊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寸某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寸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19年9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6.2019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寸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寸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7.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8.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内贩卖给麻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麻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2日10时许, 被告人张麻腊在盈江县平原镇中医院附近勐町寨子400号出租房被盈江县公安局平原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查获吸毒人员寸某某、麻某。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麻腊租住的房间内地铺上查获的用青霉素瓶子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1克;从张麻腊睡的地铺上查获的用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01克;从房间内地铺床垫下面查获用塑料管装着的毒品海洛因十六管,经称量,净重3.607克,从房间内地铺床垫下面靠墙边查获用塑料管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二十七管,经称量,净重5.917克;从房间内墙角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18.637克。
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9.635克、甲基苯丙胺18.6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麻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麻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麻腊多次提供场所供人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张麻腊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麻腊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麻腊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碟七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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