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黎,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黎窜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市台江区某水果批发市场路旁,趁被害人翁某某在其车棕色别克牌车辆里面睡觉以及车辆右后车窗玻璃未关,徒手盗走被害人翁某某放置于副驾驶座头枕和靠背夹缝间苹果X手机一部,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368元,尚未追回。
2.202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黎窜至福州市台江区某蔬菜批发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在店里睡着没注意,盗走其放在店里放在桌子上的mate20手机一部,随后马上离开。上述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200元,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侦查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黎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97、2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张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568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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