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黎黎(曾用名:张立,绰号“老母”),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2日分别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黎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4日、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黎黎在宜良县花木城内发现万某某停放的云A*****牌号的白色越野车车门未关,遂进入轿车盗窃财物,后从该车的后背箱内将5700元现金及一台价值人民币2408.33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被告人张黎黎将现金挥霍一空,将电脑委托宜良县狗街镇汇丰通讯手机店进行售卖。被盗电脑现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万某某,案发后,张黎黎亲属代为赔偿万某某人民币现金5700元,万某某表示谅解张黎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申请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黎黎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黎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黎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10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黎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黎黎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属于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黎黎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缴发还,被盗现金已由亲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黎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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