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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龙俊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龙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龙俊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龙俊三次盗窃本市商业网点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7682.5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龙俊至本市铜官区**面馆,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卸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元及2条硬中华、2条金皖、3条黑松香烟。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公司核价,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831.68元。

202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龙俊至本市铜官区**超市,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U型锁后进入店内,窃得2条硬中华、2条硬天都、1条玉溪及7包散装黑松香烟。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公司核价,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454.96元。

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龙俊至本市铜官区**大市场**期**栋***室,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45元及1条天叶、1条天都、1条硬中华、2条金皖、8包软中华香烟。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公司核价,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70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裴某某、牧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龙俊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龙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82.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龙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龙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龙俊现于铜陵市铜官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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