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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龙朝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龙朝,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住镇康县**村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3月17日被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龙朝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龙朝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从一缅甸男子手中拿到一个装有毒品的白色编织袋,随后将毒品藏匿在**村中国农业银行后面的深草丛里伺机贩卖。2018年11月27日5时许,张龙朝将毒品转移至**村**号三楼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准备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张龙朝在该出租房内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块状毒品海洛因净重222.34克;查获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458.51克,其平均含量为9.6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衡器检定证书,毒品移交入库登记表;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物品检查提取、封装记录及照片;7.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9.鉴定意见及告知;10.视听资料:抓捕现场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朝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朝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龙朝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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