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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龙生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龙生,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龙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5月,被告人张龙生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多次以开店缺钱、挪用款项被发现、赌钱被抓交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0204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5至6月,被告人张龙生谎称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嵇某某丈夫减刑,取得嵇某某信任后,多次以急用钱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169276.74元,并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

3.2019年6至7月,被告人张龙生谎称自已系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能够帮助投资挣钱,取得被害人成某某信任,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约20万元,并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购买黄金首饰、偿还债务等;

4.2019年6至7月,被告人张龙生将自已包装成有钱人,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以帮朋友还钱、急需用钱等理由分多次骗取其人民币123352元,并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挥霍等;

5.2019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张龙生以借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串黄金貔貅手串骗走。经鉴定,该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3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嵇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龙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生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龙生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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