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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XX、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5

被告人张XX,男,19XXXXXX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5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系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商洛市商州区XXXXXX。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商丹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单位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10XXXXXXXXXXXX,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街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郝XX,男,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61030219XXXXXXXXXX,系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2XXXXXXXX。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29日,本院收到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张XX、被告单位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 2019)赣10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清偿原告邱XX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余100万元、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该判决书邮寄给张XX,在2019年3月4日由张XX老家村书记唐XX代收,然后唐XX将此判决书转交给张XX的哥哥,张XX在2019年4月份回老家的时候,南由其哥哥将此判决书转交给张XX本人。张XX收到判決书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金溪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7 民初XX号民事判決书。邱XX于2019年4月3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XX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2019年4月17日由雷XX(村主任)代收,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张XX未履行义务,也未向余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9年11月2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直接送达给了张XX,张XX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2019年11月27日,经调取被执行人张XX在商洛市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302708000XXXXXXXX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该账户在2019年7月至11月间交易频繁,账户共转入资金35.6万元,其中一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转入就达12笔,金额达29.8万元。为促使被执行人张XX尽快履行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张XX送达(2019)赣1027执XX号拘留证并有张XX本人签收,2019年12月11日对张XX限制高消费,2019年12月31日对张XX作出(2019)赣1027执XX号罚款决定书(罚款50000元)并由张XX本人签收,但至今张XX仍不履行。张XX明知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张XX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故意,客观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且拒绝报告财产,在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2018年,被告单位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张X等22人工资共计24万余元,张X等人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8年12月13日将此事投诉至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先后于2019年1月7日、1月15日向商洛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责令整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将拖欠张X等人的工资予以支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支付。2019年11月4日,商洛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张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侦查阶段,张XX共支付拖欠工资154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XX、张XX、李XX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对金溪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商洛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系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伟

检察官助理:杨梦文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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