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XXX号
被告人张XX,男性,1994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YY,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镇XX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YY,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66031330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镇XX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邓YY,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镇XX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ZZ,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龙岩市XX区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李XX、张YY、李YY、邓YY、李ZZ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赵XX被抖音上的一名叫“鹏程万里”的男子以交朋友的方式加了微信之后,“鹏程万里”利用自己的个人交流能力,将赵XX迷惑之后,诱导赵XX以在“XX”能赚钱为由,给予赵XX开始两次投注赚钱返金之后,骗赵XX在“XX”里面投更多的钱,之后赵XX在里面投入两万元钱之后,以大金额转账提取要收取出款保证金为由,骗走被害人赵XX一共8059156元。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发现被害人赵XX的被骗资金流入一级账户汪XXXX银行两个5万元,接着由汪XX账户转入二级账户郑XX两个5万元,接着由郑XX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到三级账户郑XX,接着有三级账户郑XX转账2万元至郑XX的支付宝及转账3万元至四级账户郑XX,接着通过四级账户郑宝镇转账3万元到郑XX的支付宝,接着从郑XX的支付宝转账10万元至刘XX的支付宝,接着从刘XX的支付宝转账29万元至刘XX,接着从刘XX的支付宝中转账到牡丹江市XX区XX处支付宝,接着牡丹江市XX区XX支付宝转账给张XX支付宝,接着张XX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李XX的支付宝,李XX收到支付宝转款后便体现至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并于当日在ATM机取现。
另查明:2019年6月份,李AA(身份待核实)找到被告人张XX让其帮忙做“铣房”(专门给电信诈骗洗钱)的“车手”、(专门负责接收转账提现并将现金交给“上线”),先有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用黑卡收取被骗的资金,并转账给张XX、李XX等人,两人的账户收到钱之后便通过取现金的将诈骗来钱取出来。取出来的钱全部归总在张XX和李XX手上,并有两人交给上线。
自2019年8月份开始,张XX发展其父亲张YY、邓YY,李XX发展其李YY、李ZZ等人。经统计,张XX作为车手取款800多万元,非法获利9万多元;李XX为车手取款900多万元,非法获利8万多元;张YY、李YY为车手分别取款400多万元,非法获利20000万元,邓YY作为车手取款100多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李ZZ作为车手取款200多万元,非法获利1万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XX、李XX、李YY、邓YY被金溪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YY、李ZZ主动向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明细;2、被害人赵星星的陈述;3、被告人张XX、李XX、张YY、李YY、邓YY、李ZZ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李XX、张YY、李YY、邓YY、李ZZ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李XX、张YY、李YY、邓YY、李ZZ明知上线是诈骗所得,仍然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李XX、张YY、李YY、邓YY、李ZZ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YY、李YY、邓YY、李ZZ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被告人张XX、李XX、李YY、邓YY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张YY、李ZZ《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张YY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YY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ZZ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邓YY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XX、张YY、邓YY、李ZZ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XX、李YY现羁押在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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