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弥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弥某某与李**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2019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弥某某酒后至李**位于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利用之前保存的指纹开锁后,见李**与其男友郑某某后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其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后,又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将李**屋内家用电器、厨具等物品砸坏。经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7502元。
另查明,李**与弥某某因家庭纠纷多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9月11日,弥某某因在**街道办事处**山小区内殴打李**,被章丘区公安分局曹范派出所治安调解。
案发当天,被告人弥某某在**山小区5号楼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弥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弥某某因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525416****);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济南市章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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