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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滦州********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5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2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滦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09时14分许,被告人弭某某驾驶冀******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杨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州市九百户镇樱花铁矿道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杨柏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甲骑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弭某某的供述辩解;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秀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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