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1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陵源区,住慈利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强某某,二人商议由强某某从贵州省金沙县等地收购烟叶销售给毛某某。后强某某邀约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与其共同收购、销售烟叶,二人同意,并约定所获销售款三人平分。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雇佣唐某某的白色厢式货车将4000余公斤烟叶从贵州省金沙县运至湖南省慈利县**镇**村李某某家中,以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毛某某,后三人获烟叶款约42000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雇佣唐某某的白色厢式货车和一辆红色厢式货车将8000余公斤烟叶从贵州省金沙县运至湖南省慈利县**镇**村李某某家中,以5.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毛某某,后三人获烟叶款约92000元。
当天,公安机关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李某某家中将上述烟叶查获,共计11680公斤。
2019年10月4日左右,被告人毛某某电话联系强某某,让强某某再送一批烟叶到慈利县,二人商量的价格约为6元每斤。10月13日,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雇佣沈某某的货车和当地烟农田某某、周某某一起,将4000余公斤烟叶从贵州省黔西县运至湖南省慈利县,欲销售给毛某某,后彭某某在慈利县大市场附近等候毛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其随行的货车内查获烟叶458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烟叶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非税收入缴款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申某某、毛某某违返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本案第三笔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瑶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强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258****;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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