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XXXXXXXX42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自由职业。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无证驾驶苏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庵村口时,越道路中心线(单黄实线)超车后返回原车道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强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及时报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15日死亡。经鉴定:强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强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光
检察官助理:郑建齐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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