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3年6月28日,因从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当中取款4000元,被太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强某某与刘某某 、孙某某 、郭某某 等人在麟游县**菜社吃饭期间饮酒。后强某某被他人送到**酒店入住,其车辆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酒店门口开放式停车位上。当晚21时26分,强某某 走出酒店,试图驾车离开停车场。在倒车过程中,其车辆尾部剐蹭到停放在另一车位上的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强某某 驾驶车辆移动到停车场出口时,经人劝阻停下。后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强某某 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赵某某 、石某某 等的证言;3.被告人强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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