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酒后驾驶黑L****9号中华轿车行驶至尚志市帽儿山镇康盛幼儿园门前时,与行人石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石某某报警其被执勤交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强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属醉酒。
经侦查,被告人强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强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 证人石某某、唐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9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强某某现羁押于尚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